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锦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横县,现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某某县。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3月3日

开庭日期2020年4月9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报酬16000元;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陌云酒店承包了木工、电工、铺砖、腻子等室内装修工程,被告叫原告去做其中的一项木工装修,从2020年5月15日施工至2020年9月29日,在这期间有三个工人在这个酒店施工,清算工资时,被告因现金不够遂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之后被告四次给原告支付工资,第一次付款2000元,第二次付款3000元,第三次1000元,第四次5000元,剩余16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请判决如上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被告某某向原告雷锦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如下内容:“今有某某,男(身份证号为:4600271982××××××××),欠陌云酒店木工工钱雷锦酬,男(身份证号为:4521221986××××××××)27000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圆整。经双方协商该款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欠款人:某某,2020.9.30。”

审理中,原告陈述:我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9月29日结束,在良庆区银海大道陌云酒店帮被告做工。我负责木工装修,酒店吊顶、前台、吧台是我们做的。当时约定吊顶是按照60元/平米,吧台按照500元/米计算,墙面、部分硬包及一些拆除、整改也由我做,总计工钱31125元,因为被告说资金不足,所以在陌云酒店现场写了欠条给我。被告累计已付15125元,其中写欠条之后支付了11000元,除此之外被告没有付款,还剩16000元工钱经微信及电

话催讨迄今未付。

本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欠条》有书证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原告雷锦酬为被告某某提供木工装修劳务,被告出具《欠条》对欠付原告的劳务报酬27000元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承诺的付款期限于2020年10月15日届满后,被告尚有劳务报酬16000元至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款1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某某向原告雷锦酬支付劳务报酬16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某某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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