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彬,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2020)冀0128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我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29日、2020年12月25日、2021年6月23日五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处房产,已拍卖并由申请人支取执行款716498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34000元,已提取并由申请人委托人支取。被执行人无保险、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