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王浩宇,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明与被告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节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2018年12月7日,原告王建明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建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 瑜 人民陪审员 杨 睿 人民陪审员 程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璐翾 书记员 毛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