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黄兴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美与被执行人黄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69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黄兴文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王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银军 书 记 员  黄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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