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黄兴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美与被执行人黄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69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黄兴文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王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银军 书 记 员 黄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