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被申请执行人梁晓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向阳街*号,现住广西金西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姚瑞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梁晓妮的丈夫,原住广西金西瑶族自治县金秀镇白沙路*号,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晓妮与姚瑞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晓妮、姚瑞雄在本院组织下协商并达成了长期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晓妮、姚瑞雄自愿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2597.28元及利息10855.88元,合计213453.16元。2021年7月6日、7月7日通过执行系统扣划被执行人梁晓妮、姚瑞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5102.00元,其中12000.00元作为本金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3102.0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剩下的余款定于2021年7月起,每月25日前归还2500.00元,且每年2月25日前归还1000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被执行人梁晓妮、姚瑞雄有任何一笔债务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且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324执2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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