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胜,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诗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会明诉被告朱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会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诗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会明向本院诉请: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原告立下借据,并约定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之后均未归还本息。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朱诗江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借款,后于2020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现借到谭会明现金叁万圆整(30000元)是实(按月息壹分利息结算)。”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息分文。上述事实,依据原告提供借条,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朱诗江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诗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诗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谭会明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被告朱诗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