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7271549C,负责人:刘宏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然,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系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登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开封执大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黄河大街北段幸福里小区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吴长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9999726M。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告朱登顶、开封执大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朱登顶、开封执大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朱登顶、开封执大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原告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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