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井红,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22××××××××××××03X,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打脚堂组。因本案于2021年4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2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井红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井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7日6时许,被告人冉井红去到佛山市三水区××××××××××××1×,趁大门未锁,盗走被害人吴×崧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另查明,被盗的电动车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冉井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被告人冉井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吴×崧的陈述,被告人冉井红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购车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查询表,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井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冉井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财物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冉井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江棣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丘雅琳 书 记 员 庾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