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天津农信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家庄村崔杨路与丰崔路交叉口南两百米。
法定代表人:赵晓丽,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波与被告天津农信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波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由王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