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建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毛俊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林建鹏与毛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毛俊辉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4514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慧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