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付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莫江,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和晋永,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住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向付稳与被告和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和晋永的住址为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和晋永,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和晋永现住址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向付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退回原告向付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