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正商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与江山路东1000米路北家河家售楼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J67M7W。 法定代表人:王金虎,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春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正商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正商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孝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