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有学,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执行人台前县鑫通黄河浮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7796753285X,住所地台前县夹河乡贺洼村。
法定代表人:郭广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有学与台前县鑫通黄河浮桥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27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