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胜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郑来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胜银诉被告郑来庆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查明
经查明,郑来庆已去世。**局“死亡注销证明”显示,郑来庆因死亡于2021年5月6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侵权责任纠纷中,当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履行一定行为的,侵权人死亡即失去了承担该行为的能力,已没有承担该行为义务的主体。方胜银诉讼请求郑来庆履行一定的行为(对其承包地恢复原状),现郑来庆死亡,本案已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故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方胜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