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冯辉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先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申请人:丁彦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冯辉庆(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丁彦牡(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申请法院启用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丁彦牡1795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丁彦牡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