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凤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执行人: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县。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周凤英申请执行张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5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法院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保险、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税务、民政、工商等部门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到本溪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8月13日我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周凤英,向其告知了上述工作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