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8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8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