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现住同上。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崔文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金明诉被告崔文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金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文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2,300元(17,500元已给付5200);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于2019年以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元,于2021年5月1日出具借条,约定2021年5月4日还款,被告只给5200元,其余欠款12,500元经多次索要被告推拖至今,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于2021年5月1日出具的借条1份,合计金额17,500元;微信聊天记录15页,记录被告还款5200元。被告方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诚实守信是法人、公民在经济往来中应该遵守的准则,被告从原告借款应按约定时间还款,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崔文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元;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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