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六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978801987。
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681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祖敏,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1384081。
被告:刘显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杨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显峰、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华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应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