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宗胜,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胡玉林,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23民特2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胡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玉林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宗胜在西安未央区马旗寨小学、长安区大居安、北三环务工工资5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玉林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宗胜在西安未央区马旗寨小学、长安区大居安、北三环务工工资50000元。除去已经支付的10000元,剩余40000元在2021年10月份之前给付15000元,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胡玉林负担。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陕0923执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小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