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飞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04255114。

原告:高艳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10135124。

被告: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62462033F。

法定代表人:张忠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14010XXXX311122717。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太原市迎泽区神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1051H。

法定胡宏哲,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丁德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23022XXXX303061830。

审理经过 原告刘飞军、高艳美与被告太原市铁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丁德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飞军、高艳美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飞军、高艳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飞军、高艳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刘飞军、高艳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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