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267号。
负责人:付壮,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永存,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张永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林口县职业高中教师,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
被执行人:王振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永安、王振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永安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永安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1130××××1978的公积金158176.16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