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清泉,男,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协商,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