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军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甘肃省泾川县,住泾川县。 被执行人:刘文刚,曾用名刘科勤,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甘肃省泾川县,住泾川县。 被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甘肃省泾川县,住泾川县。 被执行人:赵亚萍,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甘肃省泾川县,住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刑庭移交的刘军军与刘文刚、刘志强、赵亚萍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文刚、刘志强、赵亚萍按照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标的63352.80元,案件执行费85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文刚、刘志强、赵亚萍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刘文刚、刘志强、赵亚萍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已强制划扣31197.35元,扣除执行费850元,余30347.35元申请人刘军军已全部领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其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延斌 审判员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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