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顺竹心合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正,男。

被告:上海无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许维鲁,总经理。

被告:起鑫行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向领,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顺竹心合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无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鑫行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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