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宇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宇兴罚金一案,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桂05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桂0503执11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宇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8.57元、支付宝余额74.8元,共计303.38元,并将上述款项罚金上缴至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宇兴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宇兴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