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仕。
被执行人:王某亮。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仕与被执行人王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则热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亮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刘某仕发放先予执行王某亮的款项4864.62元。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仕与被执行人王某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分批支付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仕与被执行人王某亮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23执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