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亥比布,男,撒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住循化县。 被执行人:马海锋,男,撒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住循化县。 被执行人:马彪,男,撒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住循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亥比布与被执行人马海锋、马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青0225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为:被告马海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韩亥比布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马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韩亥比布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登记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私下达成协议为由,故申请撤回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应随其意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青0225执6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春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