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税务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铁勋,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芝,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丘市春英日用百货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经营者:陈春英。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税务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税务出版社)与被告安丘市春英日用百货经营店(以下简称春英日用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税务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芝、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春英日用百货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税务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春英日用百货店和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税务出版社出版的2020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著作权的行为;2.春英日用百货店赔偿税务出版社经济损失11万元;3.春英日用百货店承担税务出版社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含律师费8,000元,盗版书籍购买费、时间戳证书取证费及交通费共计2,000元);4.寻梦公司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中,税务出版社于本案中不再主张寻梦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撤回了诉请4。事实和理由:税务出版社成立于1994年4月21日,出版发行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学术类、实务类、普及类图书、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教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以及与税收有关的经济社会类图书,并积极探索和推进媒体融合,拓展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平台,形成了鲜明的税务专业特色,发展规模和经营实力届同类出版社前列,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税收专业图书出版和资讯服务机构,在中国经济界、财税界占有重要地位并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税务出版社作为2020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的出版方,出版的相关教材包括2020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经调查发现,春英日用百货店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静轩书屋66”网店内长期大量销售侵害税务出版社著作权的涉案盗版书,遂委托代理人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出证据保全,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寻梦公司辩称,寻梦公司已经对涉案商品链接采取下架或禁售处理措施,被控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故请求法院驳回对寻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税务出版社、寻梦公司均围绕诉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书籍著作权人及授权出版情况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与税务出版社签署《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就2020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税务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期限为5年。在约定期限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不得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上述授权,税务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税务出版社提供的2020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上载明,“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发行,定价分别为50元、65元、74元、73元、78元。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经营期限从2019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2日。 据“2020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记载,《2020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印发。根据《2020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由全国税务师资格评价与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写,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预计5月中旬发行。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订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二、被控侵权情况 2020年6月14日,税务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名称为“静轩书屋66”的店铺中购买了“202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全套5本2019注税教材CTA注册税务师”的商品,付款55元,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 2020年6月17日,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证据保全,将购买的五本书进行拆封后展示书籍的封面、版权页以及包装上物流信息,并重新对其进行封存,上述过程进行了录像,形成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编号分别为TSA-04-XXXXXXXXXXXXXXXXXLCT6WS、TSA-04-XXXXXXXXXXXXXXXXXWGPYFA)。 当庭播放上述视频,购买的书籍左下角并无防伪标签,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 经当庭勘验,被控侵权的书籍与正版书籍相比,存在如下差别:1.正版书籍左下角贴有“增值服务防伪标签”,被控侵权书籍并无。2.被控侵权书籍的封面有些发黄,正版书籍上并无;3.被控侵权书籍的纸张相对较薄。 2020年6月30日,上述侵权商品链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 三、其他事项 2019年2月15日,“中国税务出版社”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中国税务出版社有限公司”。 寻梦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名称为“静轩书屋66”的店铺入驻人为春英日用百货店。 寻梦公司向本院出具了销售情况表:“静轩书屋66”该店铺的涉案商品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共计238件,销售金额共计9,745.61元。 另查明,税务出版社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 审理中,税务出版社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已于2020年11月11日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因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已于新著作权法施行之前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2020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系通过编写者文字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该领域专业性和独创性且可以一定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0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等相关规定、文件记载,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和实施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成立了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写教材,即涉案的五本书籍。由此可见,2020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系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其著作权人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已将涉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授权税务出版社享有,并约定税务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故税务出版社有权就涉案作品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涉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实质上是著作权人依法许可给图书出版者复制、发行相应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控侵权书籍与涉案作品的合法出版物相比,封面、内容一致,但是左下角并无防伪标签,纸张质量、印刷颜色上存在差别,经鉴别为盗版书,春英日用百货店未经著作权人和出版社许可,擅自发行与涉案作品内容完全一致的书籍,侵害了税务出版社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专有发行权。 春英日用百货店侵犯了税务出版社对涉案作品的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停止侵害,由于税务出版社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鉴于税务出版社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春英日用百货店的侵权获利或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出版发行价格,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侵权行为期间、侵权情节等酌情予以确定。本院亦注意到涉案作品为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面向的消费群体基本为备考者,其购买指定教材时,由于盗版教材和正版教材内容一致,仅是印刷质量上存在差别,并不会从实质上影响观感,所以导致一部分本应购买正版教材的备考者转而购买盗版教材,导致正版教材销量减少,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就该因素一并予以考虑。就税务出版社主张的律师费,鉴于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庭审,且有相应的发票予以证明,本院结合律师工作量、行业相关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相应的金额;就税务出版社主张的时间戳证书取证费,确系维权支出,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就税务出版社主张的交通费,虽未提供相应的凭证予以证明,确系实际产生的支出,故本院对该项费用酌情予以支持;就税务出版社主张的被控侵权商品购买费,确系维权支出,但因侵权商品的销售额已经在经济赔偿中予以考量,故本院对该项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丘市春英日用百货经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税务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二、被告安丘市春英日用百货经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税务出版社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税务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中国税务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226元,被告安丘市春英日用百货经营店负担1,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璐旸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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