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志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同位素室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河北嘉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鸿,河北嘉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农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前白寺口村西1排1栋。
法定代表人:王国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欣,河北渡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金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叶志福与唐山市农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金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叶志福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叶志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