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陈秋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震,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参加庭审,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文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商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蔡山镇李六房村一组,现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勋,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审理经过

原告梅剑飞、陈秋礼与被告文益、商林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梅剑飞、陈秋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文益、商林杰向梅剑飞、陈秋礼赔偿损失24万元(具体损失以评估为准);2.由文益、商林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19时30分,梅剑飞驾驶其与陈秋礼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中型自卸货车沿红色旅游公路由蕲春县往黄梅县方向行驶,至大河镇路段时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冲下山崖。事故发生后第三天,经黄梅县交警大队五中队介绍,由商林杰联系文益驾驶特殊救援车辆到事故现场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施救用的两台吊车其中一台吊车钢索与事故货车摩擦产生火花,致使二原告的货车起火,造成鄂J×××××中型自卸货车烧毁的事实。火灾发生后,文益、商林杰均未赔偿二原告的车辆损失,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梅剑飞、陈秋礼要求文益、商林杰赔偿其损失,其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因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要求文益、商林杰赔偿损失以实际评估为准。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评估,2021年4月6日回复:因原、被告不能提供鉴定所需的详细材料,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退回继续审理,故本院无法确定梅剑飞、陈秋礼具体损失金额及损失金额范围,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梅剑飞、陈秋礼对文益、商林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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