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高某高某高某高某,董事长。

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苏某苏某苏某苏某,住太原市,住太原市,住太原市,住太原市。

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姚某姚某姚某姚某,住太原市,住太原市,住太原市,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某执某执某执某与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并南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传唤当事人到庭。

2、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已将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我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当事人为未能按期缴纳评估费,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某执某执某执某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某执某执某执某释明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的财产情况,申请执某执某执某执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某执某执某执某发现被执某执某执某执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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