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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晁生财,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湟中县共和镇石城村村民,现住该村*号。

申请执行人:何启奎,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现住该村380号。

委托代理人:李英英(系何启奎妻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现住该村*号。

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000MA755GJKXH,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2号1单元132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山,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6701226217。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晁生财、何启奎与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2900元,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7日,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当日通过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19日,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电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晁生财、何启奎,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称本案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山自动直接给何启奎履行20000元,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履行20000元,并已支付给何启奎。尚未履行的2129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内容通过微信方式、电话方式告知了本院,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1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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