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月勤,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李俊峰,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李菊仙,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勤与被执行人李俊峰、李菊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俊峰、李菊仙未自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月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俊峰、李菊仙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月勤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俊峰银行账户存款66311.79元,扣划被执行人李菊仙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元,共计67911.7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月勤,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俊峰、李菊仙于2022年12月30日前清偿下剩案款60000元,被执行人李俊峰承担了本案执行费1700元,如债务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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