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幸奠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蔡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附9号7-1至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1470XC。 负责人:李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心亚,系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98号、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K361970152。 负责人:唐春燕,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波与被告幸奠均、蔡远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安波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况 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黄同楠 书 记 员 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