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双喜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80号通达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南五十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4362166M。

法定代表人:严双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增信,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颐高上海街三期C4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9317114X。

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双喜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双喜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双喜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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