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安市焦红军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武安市南环路体育场对过。 投资人:焦红军,该厂厂长。 被告:彭运朝,男,约60岁,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街。
审理经过
原告武安市焦红军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彭运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武安市焦红军汽车修理厂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安市焦红军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武安市焦红军汽车修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安市焦红军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