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元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民族路*号。
申请执行人:杨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麦布村大下院组。
申请执行人:张淋,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珉谷镇安康小区A4单元*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珉谷镇解放路华威广告楼。
申请执行人:蒋贞金,女,****年**月**日出生,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翡翠湾小区*号。
被执行人:黄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贵州省兴义市白碗窑镇大水井村海子组。
审理经过
关于王元平、杨贵明、张淋、张秀梅、蒋贞金申请执行黄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刚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的存款41584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刚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存款41584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黄刚在工行贵州省兴义城区支行及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总行营业部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