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原杰,男,汉族、农村居民,****年**月**日出生,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毅与被告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原杰经本院公开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5日,被告因买车向原告借款共1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原告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将款项给付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因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原杰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

1.原、被告谈话录音及整理材料,用以证实被告录音承认欠原告10000元;

2.支付宝转账记录两张,用以证实原告向被告转款情况;

3.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5张,用以证实被告聊天中认可欠原告款项;

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实被告身份信息。

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原告刘毅与被告原杰曾在莱州市西关一汽车修理厂共事过,共事期间,被告因买车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中的余额宝转账方式分两次向被告转款,第1次于2017年8月25日转账3500元,第2次于同年9月12日转账6500元,共计10000元。被告承诺6个月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及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要款,被告均以爸爸生病、孩子难产等为由拒不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毅与原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原告提供余额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内容及通话录音,可以确认被告欠款的事实。本案欠款数额明确,同时被告未在承诺期限内付清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原杰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原杰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原杰偿付原告刘毅借款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原杰付款的同时付给原告刘毅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原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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