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1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莲塘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129南昌小商品城51栋六单元104/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660391。

法定代表人:聂泳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润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莲塘分公司诉被告徐润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莲塘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履行诉请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莲塘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莲塘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章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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