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家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陈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

负责人: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伟,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家红与被告陈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家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家红撤回对被告陈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家红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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