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一: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隰县龙泉镇北门村组人。
原告二:宛某某,女,汉族,山西省隰县龙泉镇北门村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隰县园林环卫局,住所地:隰县新建路征费所三楼。
法定负责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某,隰县园林环卫局工卫队队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亢某某,男,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宛某某诉被告隰县园林环卫局、第三人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宛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隰县园林环卫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宛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某某、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宛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郎艳丽
人民陪审员 任红祥
人民陪审员 刘玉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