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请人:马万海,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勇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万海在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的28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马万海在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的28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二、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魏勇进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