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良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申请执行人:赵建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申请执行人:陈四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申请执行人:阳海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被执行人:田李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蒋良权、赵建忠、陈四军、阳海波与田李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定由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1160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恢复立案执行,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田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田李平发布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田李平无工商、车辆、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名下银行小额存款被依法冻结。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田李平无工商、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名下房产和名下公司工程款被依法查封。 执行人员 已将执行情况和准备终本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熊赟 审判员刘益新 审判员蒋汉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