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胜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胜强与被执行人肖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7)湘0124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确认被执行人肖国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胜强案款81242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未支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湘0124执21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