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代理人苏建华,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地广西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51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确认,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黄某某返还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300.7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再审程序,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于2020年8月18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某某的银行账户,并划拨其银行存款4978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号牌号码为桂E×××××的雅阁牌小型汽车,但至今未能实际扣押。
被执行人林某某作为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未实际出资;其作为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4375万元,未实际出资;其作为广西长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5.55万元,未实际出资。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
本院以(2019)桂0512执91号案向北海市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情况,至今未反馈。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证券数据,无可供执行的保险财产,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
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无开户信息,其在北部湾银行的80×××95账户已销户。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某某、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林某某及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某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工作需要的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林某某、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