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牛街社区牛街第一段份合作社彩云北路1860号。
经营者:刘亲义。
委托代理人:李兴勇,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公司一号写字楼1004房。
法定代表人:钟国珍。
第三人:钟国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申请追加钟国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异议称:请求依法追加钟国珍为(2020)云0114执16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强制其在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案号(2020)云0114执1698号,你院已经受理,但你院并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另,钟国珍系被申请人唯一股东,认缴股权6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4年12月31日,即钟国珍有义务出资600万元,但未出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上述申请,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钟国珍并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20)云0114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该协议:“一、由被告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在每月30日前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000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支付剩余款项42000元;二、若被告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并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支付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8000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三、原、被告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6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钟国珍。公司有1名股东,为钟国珍,出资比例为100%,出资时间2034年12月31日,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不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查明第三人钟国珍系被执行人云南万超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钟国珍是否出资以及出资金额情况,因此在无法确认第三人出资额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追加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远大钢材经营部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