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三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人。
被告:李俊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三与被告李俊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三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三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三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