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少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织金县。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三部刑诉(2021)Z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少兵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邓少兵以能够向梁某某售卖一次性口罩为由,骗取对方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住处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31 000元。 被告人邓少兵于2020年5月14日在户籍地被通州分局梨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邓少兵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少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邓少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少兵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少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为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谢志娇 书 记 员 倪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