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899号厂房5。 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庆丰街东段建业森林半岛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徐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与被告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裕达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团、被告万裕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张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与被告的技术服务合同的补充合同继续履行;2.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877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利息(计算标准为以87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就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的项目的专项技术服务,该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土建和机电专业施工图深度的BIM模型和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报告,该合同涉及总金额人民币是975000元(大写:玖拾柒万伍千元)”。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又签订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该份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机电管线综合施工深化图、支吊架钢结构图纸、机电管线综合及管线支吊架、管线支吊架计算书、空调水管补偿器选型和固定支架计算书、第三方审图、建设单位、工程总包审图意见及设计单位回复及土建建设单位复核确认书,跟进万达设计管控模型式提供配合咨询服务。该补充协议涉及合同的总金额人民币是975000元(大写:玖拾柒万伍千元)。第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已经把全部技术服务的内容交付给被告,被告在2019年6月10日对于原告交付技术服务的内容都给予确认了,被告仅只支付该份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人民币195000元(大写:壹拾玖万伍仟元整),剩余技术服务费78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元整)未向原告支付,在第二份技术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已经交付给被告三分之二的技术服务内容,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原告在2019年4月10日、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26日、2019年12月18日和2019年12月19日按照被告及合同的要求向被告开具发票,发票金额是人民币975000元。截止到起诉时止,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877500元,根据合同法规定,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支付技术服务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迟延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利息。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万裕达公司辩称,一、本案涉及的合同标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进一步将《合同法》第356条第2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界定为,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一般认为,有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活动应具备以下特征:(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具备上述特征,并且确有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具体包括:(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土建和机电专业施工图深度的BIM模型;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报告。虽然诉争合同名称为技术服务合同,但对合同的类型认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作为判断的依据。诉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被告方委托原告方提供土建和机电专业施工图深度的BIM模型。BIM模型是受托方(本案原告)以委托方(本案被告)提供的平面施工图纸为基础,通过计算机软件作出三维立体模型,目的是对委托方(本案被告)的施工图纸纠查错漏碰缺。该内容属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服务事项,性质上应该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合同整个服务过程不包含法律规定的专有技术或特定技术,因此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技术服务合同。二、本案诉争合同约定的成果不属于法定的技术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服务合同中涉及的技术成果,应是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技术成果,如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已经明确的知识产权客体,或者是其他的已进入公有领域在未来可以权利化的技术成果。因此,从技术成果的角度判断,本案诉争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即BIM模型,是在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基础上,通过计算机软件对施工图纸做的深化,目的是对委托方(本案被告)的施工图纸纠查错漏碰缺,其从技术成果的角度判断不属于法定的技术成果。三、本案涉及的诉争请求不涉及任何技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三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本案的诉争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合同款项,不涉及任何技术问题,应当按照诉争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确定案由。综上所述,本案诉争合同类型、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及诉讼请求均不属于《合同法》上的技术服务合同及特定技术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就本案而言,合同的类型认定会影响案件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等核心问题,因此应当予以驳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天际公司(乙方)与被告万裕达公司(甲方)签定《技术服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以下简称项目)进行项目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为土建和机电专业施工图深度的BIM模型、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报告。 关于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即壹拾玖万伍仟元整(RMB195000);土建模型(建筑专业和结构专业)完成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5%,即叁拾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RMB341250);机电专业模型(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完成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5%,即叁拾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RMB341250);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优化完成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10%,即玖万柒仟伍佰元整(RMB9750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技术服务合同》第七条还约定,在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后附有被告为开具发票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2019年5月27日,原告天际公司(乙方)与被告万裕达公司(甲方)签定《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增加以下内容由乙方完成:1、机电管线综合施工深化图;2、支吊架钢结构图纸;3、机电管线综合及管线支吊架BIM模型;4、管线支吊架计算书;5、空调水管补偿器选型、固定支架计算书;6、第三方审图、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审图意见及设计单位回复及土建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书;7、跟进万达设计管控模式提供配合、咨询服务。 关于费用及支付方式,《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玖拾柒万伍仟元整(RMB975000),该费用为固定总价。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即玖万柒仟伍佰元整(RMB97500);完成机电管线综合施工图深化图、支吊架计算书、支吊架钢结构图纸完成及空调水管补偿器选型、机电管线综合及管线支吊架模型并经甲方认可后支付总金额的50%,即肆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RMB487500);经过第三方审图、建设单位、工程总包及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后支付总金额的10%,即玖万柒仟伍佰元整(RMB97500);项目全部管线敷设完毕并验收合格,且双方结算完毕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30%,即贰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RMB292500)。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未提及的条款仍遵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2019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土建和机电BIM模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项目BIM模型确认单》两份。 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了被告支付的《技术服务合同》所约定的预付款195000元,原告主张其已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认可收到了发票,但主张原告交付的《技术服务合同》的工作成果未经验收,《补充协议》原告尚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项目BIM模型确认单》、增值税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际公司与被告万裕达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技术服务,其内容为土建和机电专业施工图深度的BIM模型、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报告,提供图纸、计算书及相关配合、咨询服务等。本案涉及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应支付技术服务费等问题,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告主张,其已履行完《技术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提交了《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项目BIM模型确认单》两份,被告称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通过验收确认。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土建、机电BIM模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确认单,并接受了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现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除需向被告提交土建、机电BIM模型外,还需完成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报告,原告主张其已完成该部分工作,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亦不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此,就《技术服务合同》,被告已支付了预付款195000元,原告已完成了土建、机电BIM模型,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部分的技术服务费用,即合同总金额的70%,计682500元。 关于《补充协议》,其对费用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为,协议签订后,被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即97500元。被告认可未支付该预付款,故按照上述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补充协议》的预付款97500元。原告主张其已完成《补充协议》的相关合同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亦不认可,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该《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对迟延支付技术服务费给付相应利息的问题,双方在本案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鉴于被告确有迟延付费的事实,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自本案立案之日(2020年11月5日)起,以其欠付的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二、被告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780000元,并自2020年11月5日起,以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5元,由被告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00元,由原告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牛育红 审 判 员 宋 平 审 判 员 马 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淑芳 书 记 员 颜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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